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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华区通告:杨某珍(女,46岁)、周某文(男、47岁),被受案调查!

都市时报 2022-08-23


8月21日

五华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

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

发布情况通告

详情如下↓



建纬(昆明)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沈竞舟表示:

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,广大市民应当积极配合疾控流调工作,自觉遵守防疫规定,隐瞒行程会阻断病毒追踪及重点人群锁定,造成病毒不断扩散蔓延,危害他人生命健康,将面临行政、刑事处罚,并存在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风险。

具体而言,拒绝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、命令,故意隐瞒行程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之规定,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,构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确诊病人、病原携带者,隐瞒病情、瞒报行程信息,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,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,构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、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此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,单位和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,导致传染病传播、流行,给他人人身、财产造成损害的,还存在需承担巨额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。

防疫不是儿戏,生命重于泰山。当前形势下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履行疫情期间的责任和义务,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,按照各级防控指挥部相关文件和通知要求,积极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,共同维护疫情防控大局稳定。对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决定命令,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单位和个人,都将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。



知道多一点

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

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惩治妨害疫情

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

(昆公发〔2022〕29号)


为维护昆明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秩序,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》等法律及相关规定,在全市范围内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。现通告如下:

一、拒不执行社区防控规定。违反政府发布的有关封控区、管控区、防范区的管理规定的。

二、刻意隐瞒信息。来自疫情高中风险地区或接触过疫情高中风险地区人员,以及新冠肺炎阳性病人,阳性病人无症状感染者,阳性病人的密切接触者、次密切接触者,不报、瞒报、谎报新冠肺炎病情、旅居史、接触史的。

三、故意违反防控措施。违反疫情防控措施,以故意逃避、恶意阻挠、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、集中隔离、居家隔离、居家医学观察、日常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管理措施的。

四、违规擅自经营。按政府通告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、机构擅自开放、营业或变相经营的。

五、违规擅自聚集。违反疫情防控规定,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组织、参加各类聚集性活动,且不听劝阻的。

六、拒不遵守公共场所防控规定。出入公共场所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,拒不按规定佩戴口罩,拒不配合体温测量、人员登记、身份核查、健康码、行程卡查验等防疫措施,且不听劝阻的。

七、编造、散布虚假疫情信息。恶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,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信息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布,或者组织、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,蓄意滋事,扰乱公共秩序的。

八、擅自散布疫情信息。擅自通过信息网络等途径散布涉疫情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,侵犯隐私的。

九、提供或者使用虚假证明。借用、伪造、变造、买卖或者使用借用、伪造、变造、买卖的核酸检测证明、通行证、健康码、行程卡等证明的。

十、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。内部单位或市场企业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,落实查验健康码、行程卡、体温检测、无码人员信息登记、内部清洁消杀工作,或违反疫情防控要求,怠于扫码登记、健康信息核查等工作要求的。

十一、扰乱疫情防控经济秩序。疫情期间恶意囤积、哄抬物价、牟取暴利,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非法生产、销售、提供假药、劣药,生产、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假冒伪劣防治、防护产品的。

十二、扰乱疫情防控社会秩序。假借疫情防控名义,实施诈骗、敲诈勒索、强买强卖,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、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。

十三、故意伤害、侮辱、恐吓医务人员。在疫情防控期间,故意伤害医务人员,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、吐口水等行为,或者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、恐吓医务人员的。

十四、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。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、检疫、强制隔离、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,阻碍执行职务的救护车、警车、疫情防控物资运输、隔离转运车辆通行的。

十五、其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。

凡违反本通告,具有以上情形,一律依法从严从快查处。经调查属实,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;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,或者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

昆明市公安局

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

昆明市人民检察院

2022年4月7日


来源:五华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、昆明五华发布编辑:张雨馨审核:祝小涵终审:彭德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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